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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平、李爱勇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特8号
申请人:赵开平,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瑶族,公民身份号码:×××。湖南省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大溪源村一组005号。
申请人:李爱勇,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阶号码:469026197610125214。现住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开平与申请人李爱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赵开平与申请人李爱勇承包土地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11日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李爱勇不予退还订金15000元(壹万伍仟元),赵开平不再要求退还。
二、由李爱勇支付打草费用4000元(肆仟元)。
三、双方解除合同。
四、双方不得再因合同事项发生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〇〇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开平与申请人李爱勇于2019年9月11日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任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紫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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