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6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韩天赐,男,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韩诚红,男,黎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韩天赐的父亲。
被执行人:陈菊华,女,黎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韩天赐与被执行人陈菊华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菊结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韩天赐抚养费55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送达未果,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5500元(不含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菊华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不能。因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已启动司法救助,并给予韩天赐5500元的司法救助金。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长 任向华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世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