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209号 | 失信人 | 符捌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61****24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符捌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符捌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新外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4149.4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新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6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附带民事赔偿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