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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捌地(证件号:4600311961****241X)
  发布时间:2019-09-19 10:16:0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209号
失信人
符捌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61****241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符捌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符捌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新外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4149.4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新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2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6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附带民事赔偿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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