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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080号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DT31A。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某,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麦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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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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