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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兰与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张秋兰,女,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雪玲,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
申请执行人张秋兰与被执行人杨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6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杨雪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要求杨雪玲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秋兰支付欠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6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本院(2017)琼9026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雪玲向张秋兰支付了1300元。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87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67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雪玲系昌江黎族自治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但已被本院另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均查无杨雪玲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杨雪玲名下登记有房产,但该房产已转卖他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300元,未执行标的为487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67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通〇〇网络查询系统未能查询到杨雪玲可供执行的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华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世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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