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2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丽珍,女,汉族,1960年3月生,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雪珍,女,黎族,1970年9月生,住海南省昌江县。
被执行人:符萍,女,汉族,1969年10月生,住海南省昌江县。
申请执行人陈丽珍与被执行人陈雪珍、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9026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雪珍偿还欠款本息33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5元、执行费409元。被执行人符萍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共23082元,已扣划转付申请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24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〇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家荣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