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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贤与董江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59号
申请执行人:何平贤,男,汉族,1949年11月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董江丹,女,汉族,1987年6月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
申请执行人何平贤与被执行人董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902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3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45元。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有一辆飞度牌轿车,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董江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家荣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彩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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