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06号
原告:吴清姑,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陈建娣,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吴清姑诉被告陈建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吴清姑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清姑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娣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清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吴清姑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