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特9号
申请人:罗松宽,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申请人:李爱勇,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松宽与申请人李爱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罗松宽与申请人李爱勇劳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11日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李爱勇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罗松宽4000元(肆仟元)的打草费。
二、其他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罗松宽与申请人李爱勇于2019年9月11日经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任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紫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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