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860号
原告:柏弟,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钟庆兰,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弟与被告钟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志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