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085号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全,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泽雄
审判员 羊 方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