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978号
原告:陈文武,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郭亮,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森,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文武诉被告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陈文武于2019年9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武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亮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陈文武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