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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兴与曾健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189号
原告:谢兴,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曾健辉,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黎族,住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谢兴诉被告曾健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谢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兴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诗
附:相关法〇商跷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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