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84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春英,女,黎族,1971年10月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片石村委会人,现住昌江县。
被执行人刘春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被害人刘啊燕90266元,并负担执行费1254元。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周边财产、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执行中,被执行人交付4800元,已转付被害人刘某。本院还对被害人刘某进行司法救助20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家荣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