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474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国,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国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国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仿元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