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农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9-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6民初844号
原告:农某。
被告:钟某,住昌江县。
原告农某与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5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及6月5日,被告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共向原告农某借款24500元,并于当日签下借条,约定由被告于2018年7月8日还清所有欠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促,被告仍未按时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如诉请。庭审时原告自认被告已两次共偿还其1000元,愿意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据1,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元的事实。
2、借据2,证明被告欠原告4500元的事实。
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并作合理的解释,〇ぞ堇丛春戏ā⒖凸壅媸怠⒂氡景赣泄亓〇,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
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综合原告陈述以及上述证据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4月8日向原告农某借款20000元,定于同年7月8日偿还。2018年6月5日,被告又以相同事由向原告农某借款4500元,定于同年6月20日偿还。后被告钟某分两次偿还原告各500元,合计1000元。尚欠原告本金235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未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其所欠原告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农某借款2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约定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