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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华(证件号:4600311972****082X)
  发布时间:2019-09-29 11:02:2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255号
失信人
黄少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72****082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黄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费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黄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9-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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