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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日通与冯定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107号
原告:符日通,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冯定发,男,199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符日通与被告冯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符日通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黎向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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