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038号
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726641A。
法定代表人:陈程,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圣杰,系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麒,系该社职员。
被告:林八弟,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建儒,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八弟、李建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以被告林八弟、李建儒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琼中黎族苗族〇灾蜗嘏┐逍庞煤献髁〇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 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