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6民初815号
原告:深圳市隆戈尔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2002号中央大道大厦A栋2楼B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军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碧瑶,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雨润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20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观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业飞,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黎族,住址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67号9栋101。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隆戈尔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戈尔公司)与被告海南雨润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碧瑶、被告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业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肥料款2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止;自2018年7月20日起,以本金27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与被告签订《海南棋子湾高尔夫球场肥料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130000元的高尔夫球场肥料。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物流的形式将肥料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并由被告员工张磊签收。2018年6月5日,被告基于购买高尔夫球场肥料的需求,再次与原告签订《海南棋子湾高尔夫球场专用缓释肥料采购合同》,向原告购买140000元的肥料。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8年7月7日通过物流的形式将肥料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并由被告员工郭文兴签收。在收到全部肥料后,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7月19日向被告开具合同约定价款的足额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是事实,货款的数额也是真实的,只是由于高尔夫球场项目受到政策的影响而停止,加上公司频繁的人事调整,被告目前也需要融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一直未能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海南棋子湾高尔夫球场肥料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130000元的高尔夫球场肥料,送货地点为“海南省××县海南省××县高尔夫球场仓库”;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产品运到甲方(被告)指定地点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甲方(被告)出具最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完结算手续,在3个月内,甲方(被告)一次性支付该货款。此时乙方(原告)必须提供该货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被告)有权暂停付款。”2017年10月25日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后,由被告员工张磊签收。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
2018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海南棋子湾高尔夫球场专用缓释肥料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140000元的高尔夫球场肥料,送货地点为“海南省××县海南省××县高尔夫球场仓库”;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产品运到甲方(被告)指定地点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甲方(被告)出具最终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完付款结算手续,在60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一次性支付该货款。此时乙方(原告)必须提供该货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被告)有权暂停付款。”2018年7月7日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后,由被告员工郭文兴签收。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两笔货款。
上述事实,被告全部予以认可,并有原告提供的《海南棋子湾高尔夫球场肥料采购合同》《海南棋子湾高尔夫球场专用缓释肥料采购合同》《送货单》《物流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两份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2月1日前支付第一笔货款130000元,于2018年7月19日前支付第二笔货款140000元,被告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雨润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隆戈尔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30000元自2017年1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40000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南雨润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志 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海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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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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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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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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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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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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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