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家贵,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茂林,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被执行人:陈国勇,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现住海南省儋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家贵与被执行人陈茂林、陈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9026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茂林、陈国勇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茂林、陈国勇向其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本院还向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白县不动产登记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琼9026执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茂林存款151870元、冻结被执行人陈国勇存款85416元,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陈国勇存款10171.98元;查封被执行人陈茂林号牌号码为×〇痢痢〇×××的车辆,但因该车辆无法实际扣押而不能强制执行,故该车辆不属于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10171.98元,尚有138865.02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茂林、陈国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家贵履行上述未执行到位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