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晓岚,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梁秋美,女,1969年4月3日出生,黎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周晓岚与被执行人梁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琼9026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秋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晓岚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秋美偿还欠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梁秋美到本院接受询问,但始终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梁秋美。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到儋州市第二看守所提讯被执行人梁秋美,向被执行人梁秋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梁秋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秋美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秋美无证券、无保险产品、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网联网银行存款。有3600余元银行存款,已于2019年7月4日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周晓岚;有一辆车牌号为×××的思威牌轿车,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
本院还通过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梁秋美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秋美无不动产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本院进行周边财产调查时,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提供了一条位于××路的居住线索,但经核实,该住房并非被执行人梁秋美所有,被执行人梁秋美名下也未存在不动产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周晓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秋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梁秋美银行存款36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晓岚,被执行人梁秋美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晓岚的借款264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周晓岚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梁秋美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梁秋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晓岚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梁秋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骆 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