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财保5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住所地: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东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韩劲光,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陆海涛,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昌江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县太坡西侧陆海涛商住楼房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陆海涛位于昌江大道太坡西侧陆海涛商住楼房的土地[土地证号:昌国用(2004)第1158号]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卫 伟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杨裔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