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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兰与昌江石碌恒业烟花爆竹销售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财保7号
申请人:刘香兰,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凡,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严,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昌江石碌恒业烟花爆竹销售部,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西侧紫金城小区第一单元1至2层铺面01011号。
负责人:陈友林,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陈町新村曾家组14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刘香兰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江石碌恒业烟花爆竹销售部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烟花炮竹予以查封。申请人刘香兰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香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昌江石碌恒业烟花爆竹销售部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烟花炮竹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香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裔婕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张作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沈洁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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