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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照艳(证件号:4600031989****4629)
  发布时间:2019-06-28 15:56:0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108号
失信人
钟照艳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31989****462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钟照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丽珍借款本金28300元,被告董江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陈丽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丽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6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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