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16号 | 失信人 | 冯靖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4****004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冯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荣丹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280元,二项合计22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