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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尤安、昌江黎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特4号
申请人:林尤安,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昌江县河北西二区健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林炽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锋,男,该院职工。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尤安与昌江黎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9年3月25日经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患者林尤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害合计26463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一切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和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在此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约定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患者26463元。(患方账户名:林尤安,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支行,账号:),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林尤安与昌江黎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9年3月25日经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文敏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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