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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颜英与韦彪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5-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6民初276号
原告:符颜英,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灵艳,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彪定,男,1991年4月9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符颜英与被告韦彪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颜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灵艳、被告韦彪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颜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钱(运费)人民币5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尚欠货款总额年利率6%计算,直至货款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榨季,原告为被告运输甘蔗,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钱(运费),尚欠5129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12月9日写下《欠条》,承诺2019年1月25日还清,但经原告追款,被告却不予还款。被告逾期未还款,应当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〇桓嫖け攵ū绯疲〇2018年榨季,我叫原告运输甘蔗确实还欠原告5129元工钱(运费),但我以个人名义开的户,原告的酬劳也打到我的账户,我管理账户并跑上跑下转钱取钱,也花费一些费用,我希望原告同意我扣下2000元作为给我管理账户的酬劳,剩下的钱才付给原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
《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钱(运费)人民币5129元。被告质证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中关于被告“欠符颜英甘蔗运费512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韦彪定未提交证据。
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榨季,被告韦彪定雇用原告符颜英自带车辆运输甘蔗,经2018年12月9日结帐,被告韦彪定尚欠原告符颜英工钱(运费)5129元。被告于2018年12月9日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符颜英运费5129元,并承诺2019年1月25日还清,但被告实际尚未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雇用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数额明确,被告所欠原告5129元款项应予清偿。同时,被告承诺2019年1月25日还清上述款项,但被告逾期未还,产生逾期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逾期支付而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可以当作其借用原告资金看待,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的2019年1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止按欠款额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精神。据此,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彪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〇漳诔セ乖〇告符颜英款项人民币5129元。
二、被告韦彪定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止按欠款额年利率6%向原告符颜英计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韦彪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黎 向 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海祥[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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