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6行初34号
起诉人:古会龙,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2019年5月27日,本院收到古会龙的起诉状。起诉人古会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的第469026820170005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违法。事实和理由: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第469026820170005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吴宏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复核,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18年8月10日作了琼公交复字[2018]第2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撤销被告作出的第469026820170005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责令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作出认定,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重新作出第469026820170005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吴宏菲的交通事故,原告负主要责任,吴宏菲负次要责任。被告的重新认定程序与认定结果都是错误的,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院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结合本案,原告已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就同一事实,就本案的诉讼请求提起过诉讼。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8)琼9026行初54号行政裁定书,就该案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处理,该案业已生效。原告的再行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古会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文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