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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华(证件号:4600341989****094X)
  发布时间:2019-05-30 21:31:5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158号
失信人
陈菊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41989****094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准许原告陈菊华与被告韩诚红离婚。
二、男孩韩天赐由被告韩诚红抚养,原告陈菊华自2016年2月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韩诚红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男孩韩天赐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5-3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5)昌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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