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58号 | 失信人 | 陈菊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41989****094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准许原告陈菊华与被告韩诚红离婚。 二、男孩韩天赐由被告韩诚红抚养,原告陈菊华自2016年2月起,每月15日前向被告韩诚红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男孩韩天赐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5-3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昌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