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55号 | 失信人 | 海南赛恩实业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68****297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海南赛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支付勘查费用415.31万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月26日以425.3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5.31万元为本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1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赛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单志强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5-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