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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舒韵督促民事令
  发布时间:2019-05-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琼9026民督1号
申请人: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环城东一路鸿洪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东,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袁舒韵,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生
申请人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签署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为3年。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4721.24元,协议签订后次日,申请人即按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据。但该借款协议到目前为止已逾期90天以上,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现已造成违约行为。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却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截至当前被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32774.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19936.22元,利息加罚息合计人民币12838.28元,故要求被申请人袁舒韵向申请人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32774.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19936.22元,利息加罚息合计人民币12838.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袁舒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32774.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19936.22元,利息加罚息合计人民币12838.28元,
申请费985元,由被申请人袁舒韵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裔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文敏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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