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特5号
申请人:赵忠成,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陈青,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冯英,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某1,男,201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赵某2,女,201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辉,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
申请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昌江县石碌镇建设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廖云,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寿,男,该院职工。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忠成、陈青、冯英、赵某1、赵某2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9年4月9日经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患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76000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一切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和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在此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约定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患者家属176000元。(患方账户名:冯英,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账号:)。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忠成、冯英、陈青、赵某1、赵某2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4月9日经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