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8号 | 失信人 | 符来珍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76****52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符来珍确认尚欠原告符彩虹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3000元,本息共计93000元。 二、被告符来珍自愿偿还以上借款本息93000元,分三期偿还。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符彩虹借款20000元,于2018年10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符彩虹借款4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符彩虹借款33000元。被告符来珍如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原告符彩虹可就未付的借款本息向被告符来珍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 三、如被告符来珍未按期还款,原告符彩虹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尚欠的借款本息。 四、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被告符来珍负担,原告已经预付该案案件受理费,被告符来珍已于2018年7月25日将此案件受理费1102元直接付给原告符彩虹。 五、原告符彩虹放弃对被告符文知的权利主张。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