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6民初153号
原告:王长鸿,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喀迪尔,男,1981年6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田市,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长鸿与被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喀迪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喀迪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长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20183.3元(庭后原告放弃其他费用的主张);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原告将坐落于海南省××县号其中三间的一间铺面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被告先交铺面押金3个月共计10500元,即每个月租金为3500元人民币,而被告实际才只交给原告押金10000元,尚欠500元。《铺面租赁合同》约定违法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被告)违约,甲方(原告)有权解〇〇合同,原告(甲方)不退还被告(乙方)的押金(即被告交给原告押金的10000元)。如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已逾期5个多月不给原告租金,在多次口头催促被告,仍未上缴租金情况下,无奈,原告只有诉被告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判决被告违约逾期支付给原告5个月零23天的租金,共计20183.3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铺面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铺面租赁合同,而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押金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铺面租赁合同》,原告将坐落于海南省××县号其中三间的一间铺面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被告先交铺面押金10500元,铺面租金为每月付一次租金(3500元),先交租金后使用。被告于签订合同后向原告交付押金10000元,但并未支付过铺面租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铺面给被告使用,被告也依约交了10000元押金,但之后便再也没有支付房租,按合同约定,如乙方(即被告)违约,甲方(即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的押金。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铺面租金20183.3元,经本院核算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与《中华人民〇埠凸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长鸿和被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喀迪尔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
二、被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喀迪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长鸿支付铺面租金201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喀迪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烈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 丽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〇瘛〇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