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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龙(证件号:4600311987****3617)
  发布时间:2019-04-29 08:49:5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6执444号
失信人
李成龙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87****361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李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盛学2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流动性资金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19日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被告李成龙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4-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9026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委托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9,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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