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444号 | 失信人 | 李成龙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7****36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李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盛学2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流动性资金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19日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被告李成龙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4-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9026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委托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