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36号 | 失信人 | 袁国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59****00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袁舒韵2018年6月8日借原告郑家彬人民币470000元,现双方确认被告袁舒韵实际尚欠原告郑家彬人民币270000元未还; 二、上项270000元借款本金加上双方一致确认的应付利息32400元,再加上本案诉讼费用7195元,被告袁舒韵合计实际欠原告郑家彬人民币309595元,该款项由被告袁舒韵从2019年1月起,连续逐月于每月26日前向原告郑家彬还款人民币10000元整,直至2021年7月最后一期,被告袁舒韵偿还9595元后即结清本案所有欠款; 三、上述还款过程应当连续逐月进行,如有中断还款情形的,原告可以就所有实际欠款数额一并申请执行; 四、被告袁国进对上述债务承担债务履行的保证责任; 五、其他无异议。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