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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忠(证件号:4600311971****5634)
  发布时间:2019-04-26 09:05:3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78号
失信人
文忠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71****563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梁永忠(又名:梁东)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如芳支付工程款4724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472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由被告梁永忠(又名:梁东)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6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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