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78号 | 失信人 | 文忠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71****563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梁永忠(又名:梁东)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如芳支付工程款4724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472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由被告梁永忠(又名:梁东)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