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70号 | 失信人 | 郑维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3001977****03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郑维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有宁支付桉树抚育劳务费8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公告费585元,共计2423元,由被告郑维新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4-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