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75号 | 失信人 | 李贤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66****685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贤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符祥业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9998元,二项合计92998元。 二、驳回原告符祥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被告李贤强负担1112元,由原告符祥业负担60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2021-04-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