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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铁荣(证件号:4600311964****0023)
  发布时间:2019-04-29 16:47:1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恢11号
失信人
符铁荣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64****002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符铁荣、林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兆瑜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息2%自2017年11月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符铁荣、林吉利负担。
剩余款项15万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4-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6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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