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15号 | 失信人 | 关远丽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0****00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唐志强负责修复由被告关远丽、麦贞保、吴清菊承建装饰装修的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大道88号海南银湾花园酒店后面的天麓小区10栋1052号其的房屋,修复房屋所需的费用8162.83元,由被告关远丽、麦贞保、吴清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唐志强。 二、驳回原告唐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75元,鉴定费21800元,两项合计22075元,由原告唐志强负担22025元,被告关远丽、麦贞保、吴清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