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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远丽(证件号:4600311980****0027)
  发布时间:2019-04-15 09:35:2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115号
失信人
关远丽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80****002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唐志强负责修复由被告关远丽、麦贞保、吴清菊承建装饰装修的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大道88号海南银湾花园酒店后面的天麓小区10栋1052号其的房屋,修复房屋所需的费用8162.83元,由被告关远丽、麦贞保、吴清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唐志强。
二、驳回原告唐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75元,鉴定费21800元,两项合计22075元,由原告唐志强负担22025元,被告关远丽、麦贞保、吴清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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