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278号
原告:黄耀民,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苏泽敏,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菊,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系被告苏泽敏的妻子。
原告黄耀民诉被告苏泽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耀民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泽敏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耀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耀民撤回对被告苏泽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计1444元,由原告黄耀民负担。
审 判 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冬竹
书 记 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窗体顶端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