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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莹(证件号:4600311988****4429)
  发布时间:2019-04-29 16:52:0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6执恢147号
失信人
张叶莹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88****442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张叶莹、刘新题尚欠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44元及相应利息,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32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1元,由被告张叶莹、刘新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4-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4)昌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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