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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阁与广东比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4号
原告:王东阁,男,黎族,1989年8月1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道忠,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比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工业村海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占贵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水尾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毓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庄诗聪,男,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王东阁与被告广东比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庄诗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东阁以与被告广东比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私下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阁撤回对被告广东比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庄诗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王东阁负担。
审 判 长 裴烈焰
审 判 员 谭凌云
人民陪审员 符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丽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〇毕〇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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