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23号 | 失信人 | 钟海燕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92****562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钟永德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孙志荣偿还借款本金69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9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钟海燕对被告钟永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39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6197元,由被告钟永德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3-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