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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燕(证件号:4600311992****5622)
  发布时间:2019-03-28 10:11:5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23号
失信人
钟海燕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92****562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钟永德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孙志荣偿还借款本金69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69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钟海燕对被告钟永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39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6197元,由被告钟永德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3-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6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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