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监2号
原审原告:林仕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海南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孙虞通,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昌江县人,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尖岭小学教师,现住昌江县。
原审原告林仕成与原审被告孙虞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卫 伟
审判员 叶仲女
审判员 张作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诗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员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