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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9)琼9026刑监1号
原审被告人钟兴俊、王世良、钟利永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琼9026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钟兴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王世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钟利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钟兴俊、王世良、钟利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会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36507.31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卫 伟
审判员 叶仲女
审判员 杨裔婕
二〇一九年〇〇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洁妃
附本案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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