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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日新(证件号:4525261962****3056)
  发布时间:2019-03-28 10:11:5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6执恢151号
失信人
罗日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525261962****305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限被告黄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0000元给原告陈才广、白忠兰。
二、限被告罗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000元给原告陈才广、白忠兰。
三、驳回原告陈才广、白忠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才文、白忠兰负担50元,被告黄汉文负担50元,被告罗日新负担55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03-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6)琼90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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