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恢151号 | 失信人 | 罗日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525261962****305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黄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0000元给原告陈才广、白忠兰。 二、限被告罗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0000元给原告陈才广、白忠兰。 三、驳回原告陈才广、白忠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才文、白忠兰负担50元,被告黄汉文负担50元,被告罗日新负担55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3-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