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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逢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6刑初43号
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逢飞,绰号“阿四”,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逢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逢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逢飞在澄迈县金江镇长坡仔村受吴某1(另案处理)之托购买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元毒品海洛因。当晚黄逢飞在澄迈县金江镇长坡仔村以170元的价格跟一名叫“阿狗”(在逃)的男子购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次日上午,黄逢飞在澄迈县金江镇金江大桥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1。
2.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黄逢飞在澄迈县金江镇一家咖啡厅受吴某2(另案处理)之托购买100粒开心果。之后不久,黄逢飞在金江镇澄迈县中等职业技术学院附近以3100元的价格跟一名叫“阿青”(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100粒开心果,并在该学院附近,以3400元的价格将这100粒开心果卖给吴某2。后吴某2将这100粒开心果转卖给杨某(另案处理),杨某将这100粒开心果转卖给王某珍(另案处理),王某珍又将这100粒开心果转卖给梁某崔,交易完成后,昌江县公安局将二人抓获,依法查扣了梁某崔身上的98粒开心果并取其中3粒(0.56克)送检,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中心鉴定,检测出尼美西泮成份。
另查明,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逢飞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逢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强制隔离戒毒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贰份、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脉络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证人吴某1、吴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逢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逢飞贩卖毒品给他人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逢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逢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〇ü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符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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